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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信用卡逐渐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与使用便捷相伴而来的是信用卡的遗失、被盗,进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困扰。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尤其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去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较大争议,究竟对其作出何种刑法认定,可谓是见仁见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其作出刑法认定进行深入地研究,尤其是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行为的刑法认定。本文对着这问题从三部分逐步得进行阐述。
文章第一部分对使用拾得的信用卡的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阐述了界定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概念的必要性,然后对信用卡、拾得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学术界对使用拾得性用卡行为刑法认定的学术争议,主要有一元说和多元说的区分。笔者随之对每一种学说的分类标准和内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文章第三部分笔者着重探讨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的刑法认定。首先从法律解释的功能、文意解释和目的解释三个角度探讨对其做出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其次以诈骗罪的客观构造为视角,分别从虚构自己是持卡人的事实、自动取款机被骗、自动取款机处分财产三个角度来论证该行为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
文章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笔者简要的总括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