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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指那些知晓案件实际具体情况的人,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出庭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间、地点出庭并如实提供自身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回答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质询等一系列过程的行为。最新修正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在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未被公民普遍认可和接受,甚至司法机关也未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是什么阻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以及该怎样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 本文在借鉴各方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域外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期望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本文首先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着手。主要介绍了刑事证人的概念及特点,具体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强调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和当事人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尽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我国的诉讼程序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刑事证人保护方面,刑事证人拒证权方面,暴露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种种缺陷。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证人保护方面,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方面及证人拒证权方面的具体规定,与我国的立法相比较得出存在的漏洞,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措施,例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建立刑事出庭证人奖励制度等相关具体制度,以此来实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大限度保证刑事诉讼的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