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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出来,矛盾的解决需要诉诸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就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议题。然而在正义实现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正义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紧张,如何消除这种紧张就成为正义研究的核心议题。理想主义或现实主义都无助于正义实现,正义既是一种关照现实的理想,又是一种追随理想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只能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与调整中逐步趋进正义。基于上述背景和缘由,本文以正义实现为主题进行了研究,其主旨在于探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一般性规律,使正义理想转化为可以践行的社会现实,使社会现实能够折射出正义理想的光辉,最终达到理想与现实的和谐统一。
对正义概念的分析是正义实现研究的前提。概念有两种分析方式,即事实分析和价值分析。本文则是对正义进行了事实分析,使正义成为一个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概念,以为后面的论证奠定范畴基础。正义的事实分析可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历史上不同的正义观中抽象出共性的事实;二是从正义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中寻找正义自身的特质所在。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正义是指特定社会中人们对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紧张进行回应的价值规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理念和规则制度,它具有社会性、阶级性、时代性和永恒性等特征。正义与公正、平等、公平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还需要把正义从这些相似概念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边界清晰的范畴对象。
正义实现不同于一般的实现,它是一种复杂化的实现。可从正义实现的广度、正义实现的深度、正义实现的速度、正义实现的稳定性这四个维度来观察正义实现。正义能否实现取决于四个结构性要素:正义实现的对象、正义实现的主体、正义的两种状态、正义两种状态连接的可能性。正义实现的对象即为正义的规范性价值,正义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人们能否达成正义的价值共识,从而形成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笔者认为,由理性人组成的社会里有可能就底限正义达成共识,这种底限正义表现只能表现为自由和平等,一方面表现为程序价值上的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有限的实质性分配,这种实质性分配的理由只能源于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而非超出个人自由和平等而独立存在的其他理由。其次取决于正义是否具有理想性和现实性。笔者认为,正义既具有理想性,又具有现实性。正义作为理想性的存在,它超越于现实之上,从而保持着对现实的批判性,从而区别于法律实证主义。正义作为一种现实性的存在,它源于现实社会并只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从而区别于宗教和乌托邦。再次取决于正义实现主体能否把正义的两种状态连接起来。正义实现的主体可分为共同体、国家和超国家共同体。由于共同体和超过家共同体都不拥有强制力,因此正义都难以得到稳定的实现。只有在国家范围内,基于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正义能够得以稳定的实现。
在国家范围内正义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但这不等于说具有实现的必然性。若要把正义的理想变为现实需要一系列条件的保障。首先,正义在现代民主体制下才能得到实现。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性。在古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只是在公共领域中获得了自主性,在私人领域中却丧失了所有的自主性。在专制体制下,个人在私人领域中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却丧失了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在极权体制,个人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丧失了所有的自主性。其次,正义的实现具有公民品德作为支撑。公民品德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公民品德是达成正义共识所必须的品德,称为公民的基础品德,包括理性与宽容。经济理性是社会合作的基础,公共理性则反对任何损害人类基本尊严的价值共识。宽容则是公民与异见者保持和平共处的必要条件。第二个层面的公民品德是正义社会有效运转的基础,称为公民美德,包括守法、独立、妥协、对政治的适度热情。守法可以降低制度运作的成本;独立可以纠正民主机制的失衡;妥协可以弥和社会的裂痕;对政治的适度热情可以保持民主机制的稳定。再次,经济因素对正义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正义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公有制,但在当前情况下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私有制的存在仍有其合理性。市场体制尊重个人的自主性,有助于正义的实现。经济发展能够降低社会冲突的程度、提高政治体制的稳定性、提高公民的素质,从而促进正义实现。
就某一特定国家而言,正义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路径才能得到实现,即必须把理想的正义观念转化为刚性的正义制度,把刚性的正义制度转化为现实的正义行为。在这个转化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正义损耗,从而导致现实不能完全反映出正义的理想,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既要认识到正义损耗的客观性,又要创造条件来减少正义损耗,以使现实不断趋近于理想。在观念正义阶段,正义价值需要转化为具体的正义原则,以对现实发挥指导作用。私人领域中平等应当服从于自由,公共领域中自由应当服从于平等,经济领域中自由和平等出于同等的地位。就分配正义而言,在初次分配领域,正义原则表现为自由,平等则需要证明;在二次分配领域,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不平等则需要证明。制度正义阶段,宪法正义需要转化为法律正义,法律正义需要转化行政正义。宪法体现出一般意义的正义观念,而法律在于对于更为具体的社会境况作出规范,行政则需要直接对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作出判断。行为正义是正义的最终实现状态,一般情况下,当行为符合制度规定时,其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也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合法行为也可能是不正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