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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险是具有同质性风险的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保险制度。相互制保险公司则是相互制保险的组织载体,保单持有人共同委托经理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成果作为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基础。基于此,保单持有人以互助合作、分散风险为驱动,对公司进行治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治理价值就在于满足该联合体的同质保障需求。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制定并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监管指引规制——《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提到,相互保险市场受到社会资本的强烈关注,有30多家市场主体向保监会申请设立相互保险社,仅3家获准筹建,其中,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成为了我国首家以寿险业务为主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在此之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试点,于2005年开始运营。截至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仍是我国唯一公司形式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对于其保单持有人治理的制度及运行效率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保险组织形态,相互制衡,互为补充。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相互制保险公司面临了向股份制转制的“非相互化”(demutualization)浪潮,导致了相互制保险公司数量减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转制的原因主要在于解决相互制保险公司不可调和的制度缺陷,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但是规模较大、历史较为悠久的相互制保险组织仍然对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相互制保险公司具备着一般公司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适用于公司经典理论的分析,基于代理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视角,相较于一般股份制公司而言,相互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利益冲突更为严重,且相互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不可转移导致了股权激励等机制缺失,因而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缺陷。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中,保单持有人基于保障需求进行治理,而保证资本(guaranty capital)持有人基于投资回报进行治理,导致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冲突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冲突外延到了所有权层面的冲突。保证资本持有人基于资本优势,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威胁,因而需要借助外部治理对保证资本持有人的治理进行规制。除与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外,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配套制度等多方面的特性问题。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征具备怎样的基础逻辑,围绕该基础逻辑,应当以怎样的制度架构解决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治理问题,应当以怎样的规则指引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基于此,本文以包含导论在内的六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导论通过描述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治理中引起的问题及相关争议提出本文的研究核心和关注问题,对既有研究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归纳并加以评述,找到本文的起点。
第二部分以公司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视角,即与公司相关各主体的利益冲突为基础,论述了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首先,围绕保单持有人主体,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冲突主要存在保单持有人与经理人的内部冲突,以及保单持有人与债权人的外部冲突;其次,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价值在于解决冲突的基础上实现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价值;最后,以所有权价值导向为基础,多边主体价值导向为内核,提出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内、外部冲突关系中实现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第三部分为本文研究的理论指引,冲突分析是代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的核心方法,基于此方法衍生出了多边治理理论,根据冲突的特征,以代理理论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冲突关系,在此基础上指出内部治理是其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以多边治理理论分析了所有权层面保单持有人与保证资本持有人的冲突关系,指出外部治理是其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
第四部分以理论指引为基础,以内外部治理机制为区分,围绕保单持有人治理的主导性,论述了相互制保险公司制度架构。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思路在于实现保单持有人对经理人的制衡强度,外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思路在于强化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地位,限制保证资本持有人的治理权力。
第五部分为本文研究核心,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实证研究的对象,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视了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主要问题有:首先规则缺失导致保单持有人的权力机制被弱化,保单持有人对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较弱控制难以体现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其次,指出外部治理机制的规则缺失导致了保证资本持有人对保单持有人权利的损害。
第六部分对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对策:首先,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保单持有人依其所有权制衡经理人的重要路径,围绕此目的,通过法律规制指引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形态,确保保单持有人对内部治理机制运行的主导性,实现保单持有人对经理人制衡的有效性;其次,基于保单持有人与保证资本持有人的外延性冲突,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解决公司所有权层面的冲突问题,通过法律规制分配公司的治理权利,限制保证资本持有人的资本优势,以此保障保单持有人对保证资本持有人制衡的有效性,实现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
基于此,本文以包含导论在内的六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导论通过描述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治理中引起的问题及相关争议提出本文的研究核心和关注问题,对既有研究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归纳并加以评述,找到本文的起点。
第二部分以公司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视角,即与公司相关各主体的利益冲突为基础,论述了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首先,围绕保单持有人主体,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冲突主要存在保单持有人与经理人的内部冲突,以及保单持有人与债权人的外部冲突;其次,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价值在于解决冲突的基础上实现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价值;最后,以所有权价值导向为基础,多边主体价值导向为内核,提出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内、外部冲突关系中实现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第三部分为本文研究的理论指引,冲突分析是代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的核心方法,基于此方法衍生出了多边治理理论,根据冲突的特征,以代理理论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冲突关系,在此基础上指出内部治理是其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以多边治理理论分析了所有权层面保单持有人与保证资本持有人的冲突关系,指出外部治理是其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
第四部分以理论指引为基础,以内外部治理机制为区分,围绕保单持有人治理的主导性,论述了相互制保险公司制度架构。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思路在于实现保单持有人对经理人的制衡强度,外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思路在于强化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地位,限制保证资本持有人的治理权力。
第五部分为本文研究核心,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实证研究的对象,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视了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主要问题有:首先规则缺失导致保单持有人的权力机制被弱化,保单持有人对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较弱控制难以体现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其次,指出外部治理机制的规则缺失导致了保证资本持有人对保单持有人权利的损害。
第六部分对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对策:首先,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保单持有人依其所有权制衡经理人的重要路径,围绕此目的,通过法律规制指引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形态,确保保单持有人对内部治理机制运行的主导性,实现保单持有人对经理人制衡的有效性;其次,基于保单持有人与保证资本持有人的外延性冲突,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解决公司所有权层面的冲突问题,通过法律规制分配公司的治理权利,限制保证资本持有人的资本优势,以此保障保单持有人对保证资本持有人制衡的有效性,实现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