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来源于美国侵权法,是美国各州法院在DES案件中确立并发展的规则。在DES案件中受害人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无法证明造成其实际损害的生产企业,从而无法满足传统侵权法对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明。美国各州法院在审理DES案件时曾试图运用美国侵权法中既有的择一理论、企业责任理论、一致行动理论来解决因果关系困境,但法院最终认为这些理论并不适用于DES案件。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创设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要求原告无需证明造成自己实际损伤的生产企业,而各被告按照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责任。各州在采纳市场份额责任的具体适用上,做法并不一致。市场份额责任突破传统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对传统侵权法的重大挑战。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出现了很多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比如“龙胆泻肝丸”案件和“三聚氰胺”.案件。这类侵权案件最大的特点是因果关系不明,法院在面对此类侵权案件时是固守传统侵权法理论还是突破传统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立法的局限性,现阶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是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救济应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美国侵权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对解决我国大规模产品侵权具有借鉴意义,我国需引入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以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在因果关系和责任基础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文章论述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因果关系证明原理,确定了其责任基础为损害。在我国侵权法中引入市场份额责任不仅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还能够有效平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很大作用,同时有利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文章主要研究内容分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的含义、特征、适用条件以及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对市场份额责任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中市场份额责任的起源和发展。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1980年“辛德尔诉艾伯特实验室案”中最先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之后有八个州适用了市场份额责任并进行了相应变通,形成修正的市场份额责任理论。较典型的案例有威斯康辛州的“柯林斯诉伊莱-利利公司案”,华盛顿州的“马丁诉艾伯特实验室案”。1989年纽约州上诉法院作出的海默维茨案使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得到了全新的发展。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中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与相关理论的比较。与大陆法系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以及与择一理论的比较、与企业责任理论的比较、与一致行动理论的比较。它们之间互有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中市场份额责任的特殊性分析。主要介绍因果关系理论和责任基础。在因果关系理论上有矫正正义理论、整体证明理论。关于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责任基础是风险还是损害,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该部分主要论证了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存在的困境及在我国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