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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组织在不断出现。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逐渐进入到我们社会生活中并日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整个社会的管理方式,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管理主体。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进行研究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主要课题之一。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主体的研究主要是局限于界定行政主体的抽象含义这一层面,而对于行政主体,尤其是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具体应包括哪类组织,对其内部管理、司法救济都缺乏应有的关注。就行业组织而言,撇开对其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争议不谈,现行行政法理论仅将其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那么在其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对它们从事的大量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我们将如何进行规范?显然,这些行为不能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它们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可按照现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又不能对它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问题,要求我们积极打破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的局限,重新界定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本文探讨了行业组织的定义、特征、产生以及行业组织的性质,尝试分析了目前行业组织行政法地位的不足之处,并从行业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行业组织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以及行业组织自治权的性质等角度做了理论论证,主张重新界定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以便更好的监督行业自治权的行使,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业组织的概念、特征、产生以及行业组织的性质、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探讨了行业组织在传统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地位,指出了其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局限性;第三部分论述了重新界定我国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结合国外行业组织的行政法地位,提出当行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业公共事务时,赋予其行政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