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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三者共同决定的。三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三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三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