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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的专利数量的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尤其是近几年,随着计算机,微电子,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大量涉外专利的涌入,导致了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使用也愈加频繁,再加上各国在立法和实务上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有关“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也呈现出相应的增长态势。因此,如何解释“功能性限定特征”,准确界定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和侵权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概述。首先简要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接着对“功能性限定特征”如何认定做了相关介绍,最后分析了“功能性限定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在不同领域的运用情况,主要是分别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在机械领域、化学领域、电学,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同适用情况第二章探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方面的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与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关系,接着阐述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原则,主要包含了学界通说的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折衷原则,最后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三种不同的解释方式。第三章主要是从允许条件、是否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解释方式不同的方面介绍了《专利合作条约》、美国以及我国有关“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法,同时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进行了比较性的研究分析,并指出了值得我国立法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对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法弊端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对对“功能性限定特征”在允许条件、与说明书的关系、解释标准不统一、以及审查方式这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相关建议。结论部分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并且总结了笔者的主要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