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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当代的飞速发展,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表现在科学研究和生产领域,也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跃然而成全球第二大网,络用户国(按网一络用户人数计算),而考虑到现在的发展势头,这仅仅是未来网络产业的冰山一角。网络游戏和网上社区是网,络用户使用网络的两大主要方式,随着网络的普及化,与网络游戏和网上社区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又以前者为甚。一时间,围绕网络虚拟财产而发生的纠纷和事件纷出不穷,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实践中的问题必然引起理论上的思考。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展开了一系列论争。否定论者列举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类型的不同点加以展开,力图以此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进而否定其应受法律保护。肯定论者大多则从比较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权类型的相同点出发,说明虚拟财产属于现有的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其中之一,从而肯定其财产性和应受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观点却椭思路上的相同点:一是它们都过于依赖与传统财产类型的比较来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二是它们都没有将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放到当今权利客体扩张的历史趋势中去看待和思考;三是出于各种因素它们都没有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本体论意义上的客体地位。四是它们都对虚拟财产的属性采取抽象的性质分析而忽视了从其丰富的表现中进行具体分析。
为避免上述误区,本文采取另外一种写作思路:站在财产权客体历史发展的视角,联系当前权利客体扩张趋势,借助法学之外的标准证明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性,并反驳物权论、债权论和知识产权论的观点,得出虚拟财产为一新型财产权客体的结论。所以本文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阐述和分析现有主要的关于虚拟财产属性的观点,包括否定论和肯定论。指出其中肯定论在论证思路上的缺陷并提出正确的论证路径。
第二部分首先明确了作为财产权客体上位概念的权利客体的含义和财产权客体在后者之中的地位,然后叙述财产权客体历史发展路径,比较两大法系在财产权结构方面的不同模式,指出在当代新的经济、政治、科技条件下其出现的无形化、去类型化以及公权来源化等趋势并引用经济学的观点说明大陆法系传统财产权结构的概念化、封闭化、物化思维弊端,得出我们应以一个开放、包容的态度去接纳新兴财产类型而非强行地将其归入传统财产权结构中的结论。
第三部分以哲学和产权经济学的财产权相关理论为标准,具体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并得出其财产性应予肯定的结论。在此部分首先引用了洛克、康德、黑格尔、卢梭的财产权观点,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论证,然后采波斯纳的财产权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比较和论证,并在论证“需求性”标准时引用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对之进行细分性分析,同时在相应部分对否定论的相关观点进行了反驳。最后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应加以保护的结论。
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较之其他财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性,并反驳否定论者相关观点。然后对“物权说”从技术层面和哲学层面进行了驳斥,指出导致“磁盘数据”论和否定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未能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本体论意义上的客体地位。接下来对“债权说”进行反驳,指出虚拟财产本身的权能和请求网络运营商维持虚拟财产产生、存在并发挥功用的特殊环境——网络虚拟世界正常运行的债权之间本质上的区别。最后,通过厘清知识产权客体——人类的智力结晶,一种“思想”与该“思想”的载体——表现为著作、雕塑作品、专利产品、虚拟财产——之间的区别,驳斥了“知识产权说”。
第五部分得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类型的结论并简要做了保护方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