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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优秀上市公司资源的全球化竞争与敌意收购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选择双层股权结构。2018年初香港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宣布最新《上市规则》生效并开始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上市申请,放开“不同股权架构”的限制。新加坡交易所(SGX)于2018年6月下旬发布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框架正式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补正了主板规则,因此基本建立了新加坡上市企业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引起学界关于国内是否适用双层股权结构讨论的新浪潮。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今年初提出科创板,其中表决权差异安排与注册制的试行为此次改革的亮点,说明我国也在尝试引入双层股权结构这一舶来品。股东同质化假设下的一股一权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已饱受质疑,股东异质化作为一种新的替代选择,赋予了企业在股权结构选择上更多的自由,妥善处理了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均衡关系,满足了不同企业和不同股东的现实需要。在肯定双层股权结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这种结构自身存在的消极因素以及贸然引入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巨大影响。绪论明确了论文主题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分析,并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等方面做了基本的介绍。第一章首先厘清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含义、特征,继而对比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的现实价值与局限性,它的价值正是其被采用原因:既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又能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然后其优点又是其最大劣势产生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需要辩证地看待双股权结构的利与弊,需要从公司治理和配套的制度支撑情况综合评价双层股权结构的作用。第二章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理论分析。先是进行法条分析,探究《公司法》层面上有没有适用空间,然后将其与一股一权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股东平等原则、有效市场的假说指出一股一权原则局限性:与现实存在着一定脱节,无法满足现代股东异质化的诉求,且双层股权结构能充分发挥公司人力资源特殊优势,是公司自治选择的公司架构制度,表明双层股权结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的域外实践经验,对双层股权结构的诞生地——美国以及对双层股权结构先否定后肯定的新加坡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的兴衰过程以及对SGX态度转变历程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为此做出的具体举措,并为我国提供实践与制度借鉴。第四章是本土化设想。任何法律移植都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制度背景和障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与双层股权结构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做相应梳理,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我国适用双层股权结构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并从内部治理层面与外部配套制度两方面提出制度的搭建及完善。目前科创板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很好地印证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是可行的,并对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结语对全文的中心思想进行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