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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的特点,股东不再直接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而是通过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表决来参与公司治理。所以股东会成为股东行使权利参与公司事务最重要的场所,对股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股东会需要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召集,会议决议事项内容往往因其重要性而相对复杂,在股东表决过后还要将与会股东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决议规则予以转化形成股东会意志,决议程序复杂、大小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了决议很容易出现瑕疵。为保护自治,保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利益,就必须对出现瑕疵的决议从法律上根据瑕疵严重程度给予效力上的否定。所以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的核心便是对于因各种原因出现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进行效力上的认定,以此为基础赋予相应主体相应的权利,以便进行纠正与救济。对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否定性评价标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对此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文以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为出发点与核心,重点对股东会决议的性质,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的划分方法以及因程序、内容引发的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的主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会瑕疵决议概述,对股东会决议的内涵、性质、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成因、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的类型划分进行了探析。股东会决议是由股东作为股东会这一公司机关的成员对股东会会议提案事项通过各种适应公司自治的投票规则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意志,并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决议规则形成股东会意思的过程。从主体、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法律后果等方面看股东会决议的性质也并非法律行为,而是公司意思的形成。在对二分法的划分逻辑重新进行探析之后,并与三分法进行比较之后,笔者认为股东会瑕疵决议效力的划分应采用二分法,并以决议瑕疵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第二部分对程序瑕疵决议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介绍,重点对因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引起的瑕疵决议的效力作出探析。第三部分对违反强行性规范、违反公司章程、滥用股东权利及决议越权所引发的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了相应的探讨。第四部分以保护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对股东会瑕疵决议治愈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对股东会瑕疵决议在诉讼中所涉及的原告、被告、期间等问题结合前几个部分的论述尝试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