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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吴经熊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研究。吴经熊是近代中国第一位世界级的法理学家。他是中华民国法制的擘划者,他的专论《Fountain of justice--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被英国《泰晤士报》评为20世纪有关自然法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他具有试图沟通并超越东西的学术勇气与宏观视野。吴经熊的学术发展深受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卡多佐、托马斯·阿奎那等法学大师的影响,其法学思想兼具开阔与深厚。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冲击此起彼伏,传统的统治方式与社会治理模式日渐无力,包括司法主权在内的国家主权被侵夺。精研西方法律哲学的吴经熊认为要真正解决内忧外患,对内实现国内的民权、民生,对外实现民族的独立、强大,法律的作用是首要的。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他认为应当破除旧法制的束缚,因时立法,适时而变,因此,法律的变动性在当时是首要的;然而,法律变化是要有一个不变的基础的,法律的成长是要围绕一个不变的核心的,吴经熊找到了“自然法”这一开放观念,用“在进化中的自然法”统摄法律的恒常与达变。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是自然理性与神学理性的汇流。古希腊自然观念构成了吴经熊自然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深厚理论基础,“善”与“正义”的至上性和绝对性,对“神”、“正义”、“理念”、“人性”等真实性的“存在信赖”,对于吴经熊形成“人性”(人之自然)、“永恒法”的权威的观念有重要意义;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经院哲学则是吴经熊自然法思想的活水源泉和最直接的形式渊源。
纵观吴经熊思想发展的脉络,他对于形上的本体始终有一种信仰和敬畏。在皈依天主之后,这一形上的本体即具体化为神、上帝。受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经院哲学的影响,他认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是法律体系的三个要素,并将永恒法视为上帝的理性。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他的理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永恒法也是客观存在的。永恒法的客观本体性是吴经熊整个自然法思想的前提。上帝是完满的,他创造人只是为了分有他的美、善,分有的结果便是人的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即自然法。上帝通过“分有”为人定法划定疆界。通过这样一个本体论前提和一个分有理论,吴经熊完成了其自然法思想的形而上学架构。吴经熊选择“本性之律”作为论证的重点,赋予自然法以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与神圣性,同时兼具了“经守”与“达变”的一体两面性。吴经熊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与西方法律精神有共通之处而具有现代化的可能性,造成中华文明停滞不前的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以天人交感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息事宁人的人生观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制哲学基础的束缚。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发散出对自然法理念的现代思考。自然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而仍有凝聚人心的号召力,因为在于自然法寄托着人们的理性追求和道德愿望,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