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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我国的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我国制度变迁中的又一个“舶来品”,它的基础功能在于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由此衍生资金融通、资本积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由于其对有效资源的管理上的特殊功能,以及在促进和举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灵活和便捷,正式当今中国最需要发展的领域,与中国当代社会对于财产管理及长期融资方面的需求之间已经存在一定的契合基础。在近20余年的法律制定、移植和完善过程(法制进程)当中,到目前为止,似乎还很少有哪项财产制度像信托制度那样遭遇如此之尖锐的法律冲突。1982年到1997年,中国信托业已经经历了四次大的整顿,但每次整顿都没有绕过“整顿——混乱——再整顿——再混乱”的怪圈。1997年金融管理当局下定决心对信托业再次整顿。当时全国有各式各样的信托投资公司240家左右,经过长达6年的努力,2003年底重新获准开业的信托投资公司共有56家。同时信托立法的步骤也加快了,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但第五次整顿尚未收闸,2004年先有爱建信托挪用数亿信托资金炒股的丑闻,再有庆泰信托投资股市巨亏7亿元的风波,继之以金新信托巨亏42亿,停业整顿。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谈起,阐述信托制度发展经历了即由个人办理的非营利的简单民事信托,发展到法人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信托,以及我国商业信托的广阔发展空间。然后笔者从金新信托停业整顿事件入手,首先讲述事件发生的始末及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指出该事件凸现我国目前信托制度在立法上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信托法》将信托基本义务准则行为标准的缺失、信托公示制度规定的缺乏可操作性、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现今信托监管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等。最后笔者建议对我国信托制度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完善,主要是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国情,就我国的信托制度的立法提出一点建议。首先建议参照英美国家信托立法的经验,完善忠实义务规则和制定《谨慎投资人法》;同时完善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和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制度;最后考虑到我国信托经营的特点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建议修改和完善信托基本法,实现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论文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比较、演绎归纳的论述方法,比较合理地得出论文的结论。笔者在对其论述时,借鉴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演绎归纳的逻辑推理方,分析了我国信托制度的立法中存在的缺限,并提出了规范我国信托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对我国目前的信托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