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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是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我国先后实施了审批制和核准制了两种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额度审批制、指标审批制、通道核准制、保荐核准制四个阶段。两种制度的变迁过程中,行政化的力量逐渐减弱,市场的力量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是一种递进式的市场化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是影响新股定价效率的重要制度性因素,而新股定价效率则是衡量新股发行制度的合理性及是否需要改革的重要标准。新股发行制度可以通过规定新股定价方式直接影响新股定价;还通过规定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批露方式影响信息批露质量进而影响投资者对IPO企业的价值评估;新股发行制度还控制了新股发行的规模、数量、节奏进而影响市场上对新股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新股定价效率。行政力量对新股定价施加过多影响,将大大降低新股的定价效率,而越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新股定价效率越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了在额度审批制下,新股定价效率最低,四个阶段中,保荐核准制下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最大,因而新股定价最为有效。这说明了我国过去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遵行从行政化到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改革是有效的,新股发行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纵观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过程,新股发行定价的低效率成为推动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明显的内在动因。股票发行实施注册制,定价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注册制是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发展的最终目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实施注册制还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没有严格的退市制度,没有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监督体系等多种缺陷。因此,必须加快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转变监管方式,让政府及监管部门从新股发行的过程中退出,加速推进市场化进程,正式推出注册制,为建立一个成熟的、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提供制度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