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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投资营运体系中,风险投资机构是至关重要的一方主体,是连接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的纽带和桥梁,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与操作者,直接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是风险资本转化为风险投资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是风险投资赖以发展的关键主体。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对投资的效率、风险的控制显得至关重要。而一个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除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受到税制、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诱导,并且应该考虑到其要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相匹配。本文从我国新修订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出发,结合我国现在的法律和经济环境,认为目前,有限合伙制应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全文一共四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含义及作用,介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附属型风险投资公司,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有限合伙制的规定,详细介绍了有限合伙制度。第二章,以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风险资本以及机构的稳定性、能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成本是否低廉和机构运作的效率和效果四个方面对组织形式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认为有限合伙制虽然在保持风险资本几及投资机构稳定性方面略逊公司制,但其有利于构建强有力的经济以及权利地位激励机制,其独有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义务机制有利于解决风险投资机构中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而从成本约束来看,有限合伙制更有利于减少设立成本,控制运营成本,降低代理成本,其机构运作的效率更快,也有利于能发挥风险投资家的专业技能。第三章首先分析了风险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选择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原因,然后回顾了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现状和特点,描述了我国风险机构面临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得出有限合伙制应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目前的主流组织形式的,因为其既契合了高风险投资的内在需要,也符合了我国当前的国情的需要。最后一章,论述了构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应该注意的地方,有限合伙合同是调整有限合伙制企业主要法律性文件,所以有限合伙合同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风险投资家的薪酬设立条款以及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利限制条款,设计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同才能发挥有限合伙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