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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近年来,有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一般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又存在很大差别,但立法、司法等却缺乏相应规制,甚或存在空白。有鉴于此,本文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对我国现行有关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这些法律规定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没有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专门条款,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总结了近几年来理论界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公众人物名誉权既要保护又要限制,要“重其重、轻其轻”,该保护的应重点、强化保护,该限制、弱化的应限制、弱化;同时阐述了写作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即丰富民法理论和指导实践案件的审判。 第二部分,公众人物的界定。对公众人物概念的分析是全文讨论的理论前提。本文经过对公众人物概念的形成、发展的历史分析后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言行举止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士。判断某人是否为公众人物,关键在于其言行举止和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性和公众兴趣性。对公众人物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公众人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等政要人物;(2) 文艺、影视、体育界等领域的明星;(3) 其他公众人物。 第三部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公众人物名誉权有其自身特征,与一般人物名誉权相比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1) 主体不同;(2) 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不同;(3) 与隐私权的关系不同;(4) 侵害方式的表现不同;(5) 应否受到法律限制不同。 第四部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舆论)自由之间存在着权利冲突关系,为了保护言论(舆论)自由,必须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予以限制。本部分分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予以限制的意义(必要性),阐述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