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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08年11月19日通过法案(第2008/101/EC号指令)决定将航空领域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指令适用于所有飞抵和飞离欧洲的航班,欧盟成员国经欧盟授权管制其国内航班及指定的外国航班,此举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此举涉嫌违反《芝加哥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以及“主权排他管辖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等国际惯例。美国多家航空公司联合于2009年对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称“指令”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京都议定书》、《开放天空协议》及有关国际原则惯例,官司以欧盟法院判决美方败诉结束。欧盟判决的公正性遭到国际社会的质疑。2012年2月21、22日,国际民航组织的32个成员国在莫斯科通过的“莫斯科宣言”中提议采取九种对抗性措施。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2013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暂时停止“指令”执行的方案。航空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不仅是全球环境问题,也关系到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应回归到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背景介绍,主要阐述《第2008/101/EC号指令》的产生原因、发展进程及主要内容;二、指令实施后国际社会的反应及应对情况;三、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指令”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四、针对上述分析,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本文的主要对欧盟航空减排指令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法性分析:一、《芝加哥公约》的第1条关于主权国家排他管辖权的规定;第15条和第24条关于免收税费的规定;二、《京都议定书》中第2条第2款关于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规定,及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国际惯例;三、WTO规则中的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指令”是否符合WTO中关于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