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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制度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建立的,通过赋予创作人因自己的劳动或资金投入所产生的邻接权产品的某些权利,来保障与促进版权产品的传播,增加整个社会邻接权产品的总量,并进而有利于社会进步。正是因为这样的内涵,使得在邻接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必须既保护创作者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又必须注意防范制度的倾斜和异化,关注权利和利益的平衡,把整个制度稳定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水平上。邻接权制度的结构是中国邻接权发展史上的老问题。其一是出版者权的地位,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一种普通的合同权利来对待,而不应置于邻接权之列。其二是广播组织者权一直以来不恰当的强势地位,考虑到整个经济文化发展的大趋势,有必要使其早日回归到理性基础上来。其三是如何处理表演的倾作品性,希望能够给予表演者更多的权利,以视对其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最后则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大规模运用,网络环境下的邻接权保护成了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界定网上邻接权,以丰富和完善现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个永恒的困境,就是如何确定权利主体的专有权终点和公众获得权利客体的起点。对于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而言,合理使用制度与权利穷竭制度、保护期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横亘在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分界线。我国邻接权制度一开始就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但由于理论理解的问题,以及收到数字技术发展的冲击,在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图书馆使用与公务使用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制度,在中国,集体管理制度更是一个新生事物。笔者建议在邻接权人入会、许可使用的决定、管理费的提取这三个方面充分赋予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意思自治权。比如出租权、广播权、机械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应有更详尽的规定。再者,对于一些在国际上已经存在多年,有着丰富集体管理经验和管理资源的境外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给予更多的施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