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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食品安全办公室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次改革反映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变革。在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后工业时代,食品安全已经突破传统工业社会的枷锁并以其全球性、不确定性以及追责的困难性等新特点给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食品安全监管普遍面临发现难、管理难、处罚难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认真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演进过程。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平衡论”理念是从建国初期的“管理论”、20世纪90年代的“控权论”发展而来,与欧美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相比,这种“平衡论”只是对公权与私权的一种暂时的平衡,并不是在规范主义的基础上对功能主义的偏爱,二者区别的核心在于是否坚持法律至上和政府的监管是否崇尚科学与理性。而且,从宏观上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仍然具有重政府轻市场、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等局限,这些缺陷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不符合风险社会的新要求,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低效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激增。因此,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风险社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变革应当继续坚持规范主义,即以法治为前提,通过形式化的宪法与法律控制权力的运行,以权利本位为基础,通过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来调动民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同时以功能主义为目标,成立专业化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视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确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与预防原则。把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结合起来,转变理念,完善制度,充分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