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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新型公民权利,它的出现和发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二战后工业的飞速发展,西方国家不断出现公害问题,而后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蔓延全球,对全球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都产生了严重威胁。这些现实问题引起对环境权问题的广泛关注,环境权已经成为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越发严峻,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工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学者已开始对环境权的研究,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也有所提升,进入90年代以后,国内对环境权的研究更是进入了繁荣期,涌现了一批有影响的学者和学术巨著。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是推进了环境权相关理论研究的步伐。目前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环境权,但是某些条款中从一方面间接的隐含规定了环境权相关内容。环境权产生于人类环境危机的特殊时代,它的特殊性导致对环境权内容和环境权权利间冲突的争论一直未能停止,我国法律能否为环境权这个新型权利提供明确保障,是否能将环境权写入宪法,赋予环境权基本权利的效力并予以保护,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有非凡的意义,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环境权理论研究涉及很多法学理论的交叉,是一个处于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的新型权利,因此,我国环境权的保护与发展还面对重重困难。我国学者凭着敏锐的直觉和中国环境的现状对环境权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环境权宪法保障的概念,时至今日,无论是域外环境权的宪法实践还是我国环境权保护现状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入宪已经到了可行之机。对人类面临的环境、人口、能源危机,宪法学应提供对应的措施,为人类战胜危机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可行的依据。人权保障所提倡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为环境权提供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理论支撑;环境正义的平等、平衡、共赢原则提供了人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道德标准;公共信托原则界定了环境权的公益属性,这些都符合胡锦涛总书记于2003年7月的讲话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环境权入宪恰恰是对科学发展观思想的良好法律保障。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世界多数国家已经着眼于环境权在立法层面上的完善。美国于1969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也于同年制定了《东京公害防治条例》。之后的环境权确认更是上升到了宪法层面,到目前为止,已有6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随着对环境权研究认识的加深,我国亦有很多环境权学者认识到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提出了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具体方案。参照他国环境权立法情况和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环境权入宪是我国应采取的模式。一项没有具体定位和内容的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最好体现。这不但符合现今环境情况发展趋势,而且能合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受侵害,也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和谐道路,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本文从环境问题的产生着手,研究国外环境权保护实例和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理论基础,探讨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比较研究其它国家环境权入宪的内容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应采取的环境权入宪方式,对我国环境保护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有深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