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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避免加害人不当免责,使保险人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我国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规定相对原则化与简单化,而司法实践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则相当复杂。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脱节,严重影响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不可避免地损伤了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积极性,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时无法可依,从而出现有时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的现象。虽然国内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研究成果不少,但与实践中的需求仍然不相适应,如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以及其行使条件等等,均存在严重分歧。本文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理论分析,力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请求权基础、行使条件以及行使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本文第一章引入了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典型性的三个案例,涉及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问题分别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法院在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时可否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深入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本身,还要研究作为其基础的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第二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立法价值分别为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避免加害人不当免责、使保险人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为债权的法定移转,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其请求权基础不限于因侵权而生的赔偿请求权,还包括因第三人的其他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第三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分别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条件、行使范围和被保险人的对应性义务进行阐述,不仅包括了理论界中对这些问题的争议,还包括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不同判决。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作赔付、保险标的的损坏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问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核心问题,也在本文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第四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分别包括行使对象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限制和受偿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与被保险人有着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而投保人与国家机关则可成为其行使对象;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最大争议为其起算点,起算点应为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如此可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赔偿;在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学理上称之为“被保险人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