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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占了相当的比例,而侵犯财产罪中又以盗窃罪最为常见,其社会危害性也最为突出。但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争议和分歧却十分严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为此,笔者选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以进一步理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误区。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分三章进行了研究:一、从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对多次盗窃对犯罪对象的决定性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下面的犯罪对象研究奠定了基础。二、在对国内外对财物学说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对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的财产属性、价值认定以及民法上的财物与刑法上的财物,尤其是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的属性进行了界定,对准确把握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性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精神内涵。三、在上述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国内外学术前沿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从不动产能够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任何盗窃行为都不可能合法取得所有权等方面研究,得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结论;从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物的一般特性等进行比较,认为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紧密结合物之形态等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进行研究,并提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观点。在上述研究之后,笔者得出任何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以秘密窃取方式侵害所有权的任何物,无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无论有形无形,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结论。在通篇中,笔者选择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国内外立法的差异,充分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提出一些全新的观点,并进行了全面的论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丰富和完善盗窃罪理论和实务研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