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店铺的转让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针对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以及网络服务协议中“禁止转让”条款的存在,使得有关网络店铺转让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在此类案件中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有权禁止网络店铺的转让、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效力等等。本篇文章从司法案例入手,通过对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以及网络店铺转让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网络店铺转让的实质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结合现实情况,从维护网店转让中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针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划分、转让程序设计和转让过程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通过论述,本文认为网络店铺是凝结了虚拟空间、商品库存、商号、客户群、购销渠道、信誉等级、售后服务、商业秘密等营业资产为一体的集合性财产,其价值产生于网店经营者的后期经营活动,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初始投入“裸店”。因此,网络店铺应当归网店经营者所有。网络店铺的虚拟空间只是网络店铺的一个构成元素,其根本来源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免费让渡其对平台对应虚拟空间的部分使用权给网店经营者,以换取与网店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的机会,并通过后期在该平台上相对垄断地提供技术服务而获利。网络店铺转让的实质是网店经营者对其营业资产地处分,这种营业资产地整体转让能够实现在网店经营者主体变更的情况下,确保网店经营的连续性。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于其对该平台相对垄断的技术服务而禁止网络店铺转让,是对网店经营者合法权益地侵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当然有效。随着网络交易平台对网络店铺继承过户、离婚过户地放开,网络店铺转让过户也势在必行,与其一味地阻止网络店铺地转让,倒不如积极地完善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规制措施,使其在阳光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