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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加强对财产流转关系的保护。为了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市场经济有序流转,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我国的代位权从传统民法继承而来,但在制度构造和实际功能上又与传统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而我国在代位权的效果归属上的“创新”,即以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取代传统的“入库规则”,正是导致这些差异的重要原因。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的比较,分析二者的差异及其成因,从而检讨我国的立法设计,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议和设想。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概述。该部分分析了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结合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探讨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功能,并指出:基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设计,代位权制度事实上承担了实现债权的现实功能,已背离了传统民法代位权的保全功能。第二章,代位权的制度构造。该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在要件构成、客体范围、行使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行使效果的归属上,抛弃传统代位权所坚持的“入库规则”,以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取代之。也正是由于在归属效果的规则上的重大背离,才导致我国代位权与传统代位权在整个制度设计和现实功能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构成要件上,我国的规定过于严格;在客体范围上,仅限于金钱债权,使代位权难以充分发挥其保全债权的作用;在行使方式上,仅得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甚合理;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上,通过对传统民法中的“入库规则”和我国合同法上的“优先受偿”原则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的立法设计抛弃传统的“入库规则”,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但在理论上却背离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也难以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第三章,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在前文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由于抛弃了“入库规则”而导致偏离了代位权的立法宗旨,存在值得检讨和完善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代位权制度,首先,应回归传统的“入库规则”,在坚持“入库规则”的基础上,可设置具体制度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例如限制债务人受领后的处分权,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赋予债权人代为受领的权利。其次,在“入库规则”的基础上,完善代位权的其他具体构造:调整立法体系,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可采大陆法系之通行做法,将代位权制度置于民法典的债篇总则部分;明确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扩大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增加权利行使的方式,以还代位权保全债权的本来面目,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