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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其中又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尤为突出。作为GATT/WTO体制允许的多边主义的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及与此相关的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非常迅速。根据2004年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对WTO总理事会所提交的报告,截至2004年10月31日,向GATT/WTO通知的区域贸易协议数量达到了305个,其中多半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缔结的。世贸组织估计,各种区域经济集团的内部贸易额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50%.除数量激增外,区域贸易协议在范围和内容等方面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尤其是随着服务业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区域贸易协议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越来越多地包括了服务贸易的内容。2007年1月14日,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这是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是继《货物贸易协议》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它的签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的融合,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业的开放与发展,为确保在2010年如期、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为了保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良好运作,更为迅速地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全文从四个部分来分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依据,并分别对几个主要贸易区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第三部分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从总体上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对中国和东盟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