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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年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又一项重大变革。我国经济学、社会学界对此研究成果较多,但是法学界研究较少,一般只从物权法角度研究,鲜见经济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从经济法视野,以黎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考察对象,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本文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黎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概况。简要介绍了黎平县集体林业的状况,以及黎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两项内容: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 第二章为经济法视野下的黎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先,分析了黎平集体林业中的市场失灵,特别是市场不完善;然后,分析了黎平集体林业中的政府失灵。 第三章黎平县集体林改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经济法视野,详细分析了地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集体林地的粗放经营、木材采伐管理低效、木材经营市场准入、禁止原木和半成品出境销售境和木材税费壁垒六大问题,并指出解决每个问题的理论方向。其中,后三个问题都是关于木材经营市场的。 第四章为深化黎平县集体林改的对策建议。从经济法视野,提出系统的对策建议:一要尽快、合理确定林地分类经营范围;二要以林权市场机制促林地集约经营;三要规范、简化木材采伐管理;四要构建法治的木材经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