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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基础资源,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科技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共享不仅会造成政府财政投资的巨大浪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资源共享的建设工作。立法是保障科技资源共享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对科技资源共享的规定,各地方人大都在积极努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科技进步法》关于科技资源共享的规定,以增强地方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天津市作为我国科技发展速度较快的省市之一,极其重视本地区科技资源共享与共建工作。
本文以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立法架构为研究方向,结合天津实际情况,从制度建设角度研究天津市科技资源的共享与共建。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科技资源共享基本理论研究。介绍科技资源共享的概念、分类,重点分析科技资源共享运行机制和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为后文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立法架构的设计做出铺垫。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特别是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情况和立法情况。该章对我国和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及立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地方立法在科技资源共享领域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对天津市科技资源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并且以科技资源共享法律关系为中心,对天津市科技资源共享立法架构提出基本构想和具体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