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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牵涉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国家的发展。当企业由于某种因为陷入困境,当代的破产法理念注重对于困境企业予以积极的挽救。在这种背景下,要成功实现对企业的重整,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够顺利融得资金,以及时解决困境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就是从融资及资金保障的角度来全面考虑重整制度的杠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讲,重整能否使已经陷于被动的企业转危为安、起死回生,融资及资金保障的顺利与否关系甚为重大。本文分为八章,对困境企业实现成功重整从融资及资金保障的角度做了分析:
第一章分析了担保融资问题,从物权担保融资的角度论述了重整企业融资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重整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事实上存在的障碍,并分析了对重整企业融资而言应当在抵押与质押之间采用合适的担保方式;分析了优先权担保的问题,分析了各国优先权尤其是美国优先权制度,并指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应当加以完善来保障重整企业的融资;
第二章、第三章分析了破产重整企业发行证券融资的问题,并对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重整企业发行证券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阐明我国对于重整企业发行证券融资也应当放宽条件;
第四章写了债转股对于重整企业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破产重整企业在债转股事项上,我国破产法与相关法律应进一步相互协调;
第五章、第六章都是从破产重整企业资金保障的角度分析了资产出售的条件、资产出售事项法律上的冲突以及租赁经营的问题;
第七章主要分析了重整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冲突及国有股权转让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建议应当对股权转让做出法律上的协调,以保障重整企业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分析了信息披露与企业重整之间的关系,认为信息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发现重整企业的价值,可以使利益相关方做出全面的比较,提出我国破产法应当规定重整计划表决前至少应当向利益相关人披露的信息;
结语中笔者认为,实现成功挽救企业关键是解决融资及资金保障问题,然而我国《破产法》与《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对于重整企业的融资及资金保障造成了诸多障碍,应当尽快做出协调,以保障重整融资及资金保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