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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并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经济的内在需要,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安全的制度保障。自 TRIPS协议订立以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可以有效打击侵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 关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研究现状,国外多是介绍TRIPS协议,国内理论界的研究多为根据TRIPS协议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介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这些论著和文章都试图针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和解决方案,值得借鉴。但是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外的研究只立足于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TRIPS协议,国内的研究只是从宏观层面来比较我国和 TRIPS协议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一般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实际操作和执行涉及不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能从更加微观的角度来理清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对策和建议。一方面,通过对TRIPS协议、ACTA协议和美国、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他们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为我国带来启示;另一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实务分析,结合国际上的相关立法执法经验,讨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能够更好的揭露出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国际和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进行充分研究后,有针对性的剖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针对执法主体的衔接机制缺失问题,笔者建议扩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海关要和商务部、公安部门通力合作,完成行政执法之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针对客体范围狭窄,笔者建议调整专利权,扩大对优势权利的保护;针对保护程序单一的问题,笔者提出要合理设计保护程序;针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执法空白,笔者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利益,对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允许平行进口,在著作权领域禁止平行进口,要灵活限制;针对微量进口的混乱局面,笔者提出要从立法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无法可依;针对担保成本过高的问题,笔者建议要从减轻权利人为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来进行制度设计,完善现行担保制度。 结合本国实际借鉴外国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还可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