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我国《旅游法》中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旅游法》实施以来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实务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为研究起点,使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司法实践表明,《旅游法》实施以来,由于《旅游法》中过于简略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规定并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需要,增加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处理该类纠纷的成本,直接导致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交易成本的上升,在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分析发现,在近年来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还是旅游经营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最为核心的问题都是必要费用扣除范围不透明、违约金设置不合理、旅游者损害赔偿制度缺失以及旅游经营者业务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四个问题,这四个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后,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很容易产生争议。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产生必要费用扣除范围不透明的主要原因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当前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没有充分尊重交易剩余的补偿,而包价旅游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缺失并不利于维护旅游服务交易双方的权益,旅游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也与缺乏交易剩余的赔偿支持和不符合交易效率最大化理论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而旅游经营者业务损失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与旅游经营者无法获得交易剩余赔偿有关,并直接导致旅游经营者信息获得优势引起诉讼处于劣势地位情形的出现。因此,本文认为,为了充分维护包价旅游合同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降低旅游服务的交易成本,提升旅游服务的交易效率,应当从建立旅游费用主要项目明细列示制度、规范违约金设置条款、建立旅游者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构建业务损失确认标准等四个方面完善包价旅游合同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