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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都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对其承保危险正确估计或判断,进而关系到“危险共同体”的利益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设有告知义务制度,该制度是保险业的基石。告知义务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尚不尽完善,近年来学者对一般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较多的研究。但海上保险由于保险危险、当事人交易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与一般保险有很大不同,应当适用不同于一般保险的告知制度。本文试图从我国调整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出发,结合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语义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如实告知义务的来源一一最大诚信原则,并介绍告知义务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正文部分,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主要从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以及再保险分出人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明确我国海上保险中哪些主体应当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第二章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主要分析合同订立的时间以及合同变更、续订和展期时告知义务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及告知的范围;第三章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详细的分析了国内外立法以及相关案例,从主动告知主义和询问回答告知主义、“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对“重要情况”的界定以及无需告知的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进一步明确我国海上保险中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四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要件和后果,充分比较国内外立法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第五章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则分析了经常被忽视的保险人一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负有的告知义务。笔者从以上五个方面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进而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最为显著的就是有关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观点。结束语部分在全文论述的基础上,总结了笔者就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对告知义务规定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