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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实施已近5年,期间为推行简政放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和资质资格许可;为实现放管结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新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法,结合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为促进服务优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政务服务,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跟进“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将政府采购法制中与“放管服”改革理念相悖的突出问题作了个别条款的规范和细化,并于2018年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主体职责清晰、监管机制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等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目标。随着“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与“放管服”改革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亟需以“放管服”改革理念为指引进行完善。本文主体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深入分析了“放管服”改革理念内涵,核心在于以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法,实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放管服”改革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完善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放权采购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结果为导向健全监管制度和为供应商给营造便利环境。最后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放管服”变革过程中的演变实践,提出了“放管服”视角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变革路径。第二部分论述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制不适应“放管服”改革之外在表现。在简政放权方面表现为采购人权责不清,由于采购人主体地位长期缺失,采购权长期碎片化行使造成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在放管结合方面表现为侧重事中程序监管,在采购程序被严格执行的情况下,采购责任因不与采购结果挂钩而难以追究,缺乏监管实效。在优化服务方面表现为服务规范缺失,由于采购人缺乏服务意识、采购服务平台功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了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服务效能欠缺。第三部分提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具体举措。在“放”上要厘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强化采购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明晰采购人权责;在“管”上要减少采购审批事项、加强绩效管理在监管中的应用和重点监管采购结果,以结果为导向健全监管制度;在“服”上要增强采购人服务意识、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和减少采购收费项目,为供应商营造便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