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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毒品犯罪问题泛滥,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各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都是比较严厉的。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当中,毒品数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因此,在有关毒品数量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慎重处理。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国内外关于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关系的立法概况。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关系的立法概况,通过这些介绍,说明了毒品数量在国外的毒品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数量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二部分:我国毒品犯罪数量与毒品犯罪关系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立法中涉及毒品数量时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我国毒品不以纯度折算这一规定导致对行为人量刑失衡,并通过分析案例加以证明。其次,这一部分还介绍了新型毒品的相关问题,指出我国法律中欠缺新型毒品的参照方案或折算公式。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毒品数量时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唯数量论会导致对行为人量刑失衡,并举出具体案例来说明。其次,介绍了毒品犯罪中采取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在这类案件中关于毒品数量认定所存在的标准不一的问题。第三部分:合理构建毒品犯罪数量与毒品犯罪关系模式的建议。与第二部分相对应,这一部分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涉及毒品数量的立法建议。首先,针对毒品纯度问题,介绍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所持的理由。通过说明在毒品犯罪中考虑纯度的必要性,本文建议,在我国,将毒品纯度作为毒品犯罪量刑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其次,针对新型毒品欠缺参照方案这一问题,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毒品换算表》。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毒品数量时的建议。首先,针对唯数量论,提出量刑时不能只顾毒品数量,还要考虑案件中与量刑相关的其他情节。其次,对于诱惑侦查案件中数量的认定,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处理。“犯意引诱”中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对毒品的数量没有予以认定的必要。“数量引诱”中,应以涉案毒品的数量而非行为人意图贩卖的数量来认定,但应从轻处罚。“消极的诱惑侦查”中,应根据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也应从轻处罚。第四部分:有关毒品犯罪数量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刑法》第347条第1款与《刑法》第13条、37条之间的关系,指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部分针对同种毒品的累计、异种毒品的累计以及“未经处理”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讨论。第三部分介绍了实施多种行为的毒品的累计。第四部分介绍了在重复买卖、毒品灭失和以贩养吸三种特殊贩毒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第五部分介绍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