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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银监会(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二条第八款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研究明确贷款人的环境责任。然而,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尚未形成规制金融机构环境义务与环境法律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故我国金融机构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至今仍处于倡议阶段。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金融机构环境责任规制的国际法律实践,并结合我国在该领域所存在的理论与规则问题,旨在提出在我国既有规则的基础上构建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基本建议。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介绍了金融机构环境责任规则的生成和演进。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概念缘起于上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的美国,后为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所效仿,并影响了国际经济立法。国内法层面,本文介绍了美国法在构建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时所面对的立法困境,分析了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制定背景,并结合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阐述了该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最终总结了美国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法律规制的基本特点。国际法层面,本文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国际规则、国际软法规则及国际组织在其融资过程中所形成的环境与社会评价规则入手,分析了国际规则在金融机构环境责任领域以软法为主的规制方法。由于国际规制为避免有凌驾于各国法律之上之嫌,其在具体规则中常适用responsibility一词,但在翻译过程中为更好涵盖国际规范所欲表达的内容,我国学者将其译为“责任”。但责任一词在英文中有多种表述,对这些用语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导致对规则性质及功能认识有误,故本文在上述介绍的基础上对责任一词在英文语境中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具体差异做出分析。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欲构建一套法律体系,除需论证某一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即现实基础,还需论述该规则的理论合理性。由于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文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介绍了金融机构环境义务的存在。同时,本文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了为金融机构设定特定义务的理论原因。而由于国内法主要以将金融机构引入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为主要方式规制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但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特殊性使之不能成为直接侵权主体,故本文通过帮助侵权行为理论,阐明了此种做法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为第三、四章,主要介绍了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国际实践及国际经验。第三章在比较法的背景下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范本介绍了该法的基本构成,并结合美国司法实践总结了金融机构通过该法被引入环境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方式,最后总结了该法本身及其司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第四章则在国际规则层面选取赤道原则和世界银行的《环境与社会框架》为范本,详细介绍了二者不同的操作模式及运行特点,最终总结了国际规则在规制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方面的基本经验。第四部分为第五、六、七章,主要总结了我国在金融机构环境责任规则上存在的理论及规则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第五章指出我国在金融机构环境责任领域所面对的立法困境即为责任一词混用的问题,进而结合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法学理论及立法规则中的基本含义,最终确定金融机构环境责任中的责任即为主体因义务违反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六章分析了我国在金融机构环境义务设定及将其引入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规则基础,并分析了目前的规则困境,结合第三部分所分析的国际社会的基本经验给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具体建议。第七章为结语,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给出了构建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宏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