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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追赃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的通过没收合作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也被很多学者称为间接追回措施,它和直接追回措施构成跨境追赃的两大方式,这种跨境追赃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关系。而跨境追赃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又包括通过资产所在国本国没收程序追回腐败资产和通过资产所在国对资产来源国的没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追回腐败资产这两种方式。本文除第一章绪论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通过列表形式展现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跨境追赃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果。本文第一章在对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概念、特征、范围和基本原则做出基本介绍之后,提出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必要性包括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是提高我国跨境追赃的效率和维护腐败资产所在国和腐败资产流入国两国的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可行性包括国际社会已将跨境追赃列入刑事司法互助的内容中,即跨境追赃是中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新中心和新范畴;目前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有国际公约、较多的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可作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有基本的有关跨境追赃方面的国内立法,尤其是刑诉中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追缴跨境的腐败犯罪资产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我们有成功的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的实践可供参考和借鉴。第二部分,从“机制”概念的基本解释出发,本文提出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运行及障碍应该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有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条约,重点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而我国缺乏全面的协定网络体系;其次需要具体可操作的相关国内立法,我国主要是欠缺专门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再次,跨境追赃中外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运行应有完善的腐败资产分享制度;最后,有财产申报制度和完善的国内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的国内配套立法。第三部分,对跨境追赃刑事司法互助机制运行的障碍的突破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建立全面的跨境追赃协定的网络体系;尽快出台包括跨境追赃刑事司法互助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的专门的《刑事司法互助法》;通过完善国内反洗钱法律措施和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更好地监测和预防腐败犯罪资产转移的行为;充分利用中国和加拿大已签署的《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的经验在我国构建更完善的腐败资产分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