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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本身具有很强大的影响力跟广告宣传效应,所以一些商标注册人为了快速打开市场及追求短期效益,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这样就会引起在先姓名权跟商标权的矛盾。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有很多,如“Jeremy S·H·L林书豪”、“乔丹”案件、“易建联”案件等等,法院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常引用的法条有《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侵害“姓名权”的规定、《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规定及其第十条的“不良影响”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的“不正当竞争”条款,但出现了相似的案例却有不同的判决理由和结果,这不仅仅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同样也会给商标市场带来一种误解。姓名权是属于身份权的范围,而商标则是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是什么将两者联系起来呢?“名人”姓名就是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桥梁,或者说姓名的商品化是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桥梁。但是,有人又提出这样是不是给“名人”的特权,但笔者认为这也类似于“驰名商标”,是应然与实然的问题。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对于姓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所以笔者在对于姓名的显著性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姓名商标的法律适用建议。笔者认为姓名本身作为识别人的标志,其应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属于描述性标志,所以笔者提出普通姓名的显著性和名人姓名的显著性的分类。同时笔者认为,商标法保护姓名商标有商标法自己的角度,也即商标法保护姓名的本质。首先姓名符合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的前提下,再分析姓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文在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证明法的基础上,分析姓名权的财产性属性、姓名本身的显著性及商标法保护姓名的本质等问题的基础上,探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侵害姓名权的“盗用”的实质、《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的适用条件及第十条的“不良影响”条款的本质,试图找出一条合理的保护姓名商标的途径。本文共分为三章具体研究:第一章,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于姓名商标的案例分析和比较,找到姓名商标保护的问题“几乎相同的案例却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现象,姓名商标法律适用的混乱。第二章,商标法对于姓名商标保护的角度,即姓名的商品化问题,对姓名的商品化进行分析。同时,姓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姓名的显著性问题。由于姓名本身为识别自然人的身份的标志,将其应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类似于描述性标志,如果是普通的姓名由于存在重名的现象,所以本章节在区分显著性的有无上,分为普通姓名商标和名人姓名商标。同时,笔者界定了商标法保护姓名的原因,即保护姓名的商品化。第三章,本章重点分析现有关于“以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法条为《商标法》的第十条的“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探究了以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含义以及《商标法》第十条的“不良影响”条款的本质保护的利益,同时分析了《商标法》下“欺骗性”条款适用的条件和商标的“故意混同行为”的本质,提出了对于“以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可以用“在先权利”条款进行保护的建议。本文是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在于提出对于“姓名商标”保护的前提为姓名的显著性分析,也即分为普通姓名的显著性和名人姓名的显著性;其次为,在综合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现有姓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最后,为在对比分析“以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含义和《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不良影响”的本质并且提出了“欺骗性”条款的适用条件,提出了“不良影响”条款本质的回归和将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放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条款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