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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券市场诞生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行情等现象就始终存在,内幕交易更是其中一种最为突出的痼疾。在证券市场对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加深重的今天,杜绝内幕交易已不但是法律界的重要课题,更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的重要课题。新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国际化的今天,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笔者看到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执法中的种种偏差导致投机横行,其中内幕交易作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更应该审慎立法、严格执法,杜绝、减少这类违法行为,这对及时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立法工作没有同步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频繁发生,证券市场基本上属于投机市场,其投资功能被严重弱化,存在着法人<WP=3>为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常见、个人内幕交易现象普遍、对内幕交易的立法不完善、处罚无力等特点,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随着内幕交易的发展,建立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越来越迫切,对其归责的法学理论也一步步地发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处罚找到理论依据。证券法律跨越了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因此对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有公法、私法两个角度。世界各国证券法律中关于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主要依据公平与正义原则确立。由于内幕交易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多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都立法给予严厉制裁。根据内幕交易的违法程度不同,其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多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是控制公司内幕人交易一种简单易行的有效手段。我国由于传统法律习惯以及行政处罚的简便,立法者与执法者都更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上的立法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比,显得薄弱,急需完善。因此,应从加大内幕交易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主体(内幕人)、内幕信息、实施交易的客观行为。行为主体明知掌握了内幕信息并己通过内幕信息获利或减损或向他人传递内幕信息、为他人策划内幕人交易的,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的起诉与调查是由国家职能部门(“公权”)行使的,也有一些国家可以由行业自律机构(“私权”)行使,调查权的主体一般是证<WP=4>券主管机关。在我国,要对内幕交易提起刑事诉讼,起诉权须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证券法》将调查权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是追究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的一个难题,对行为人处以惩罚性赔偿,是整治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混乱局面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