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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项摆在中国法律人面前的历史任务。这对于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唐律进行法理学的考辨,可以以此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在突破目前研究困境的指向下,进而重新确立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态度、基本语境、基本方法。唐律由于其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地位,也就先天地具有了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基点的条件。《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中一部伟大的法典,在立法思想、立法技术上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即使与同时代的其他法律文明的法典相比也有其“卓尔不群”的特色。然而唐律尽管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但其辉煌的背后其实隐藏了整个文明的缺陷。也最终导致了中华法律文明在面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入侵时最终落败。“一准乎礼”作为唐律的精神,其渊源是我国古代先民运用聪明智慧创制的“礼”,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礼”不断地被丰富和发展,至唐朝时,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条件也已经具备。从社会实效上来说,唐律“一准乎礼”的精神,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最终使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的距离被弥合。虽然这种道德和法律的相互渗透,使其内部有着某种缺陷,然而却避免了现代西方社会所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在具体法律制度上,唐律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它创制了先进的“化外人”制度。这种制度即使以现代国际私法的标准来看也是非常先进的,但现代学者却往往陷入某种时代错觉,对其产生了种种误读。唐律的法律解释制度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传统的传承和升华。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唐律实际上开启了后世儒、释、道思想合流的先河。当代对于唐律的研究业已陷入了一种困境。一方面,由于研究者态度的问题,唐律始终作为一种落后文明的产物,使之研究意义渐趋于虚无;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的方法问题,唐律的研究领域仅限于概括性的介绍和对具体制度的解构与分析,又使之研究内容缺乏新意。因此,就唐律研究本身而言,亟待突破目前的困境,而最为根本的就是改变以往的研究方法和对研究对象的态度问题,既要超越在西方法律语境下,对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的束缚,又要将研究的视线回归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