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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它的出现不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特殊的处理机制来及时处理劳动争议。1987年,我国正式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案件关系趋向复杂化,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面临许多挑战,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者们多建议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对现行体制改革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令人遗憾的是仍保留了原有的“先裁后审”模式。本文认为,原有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已遇到种种阻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为此,应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引入权利争议、利益争议的概念。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流,再根据各自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模式。因此,本文希望结合我国劳动争议实情,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本文包括四部分。第一章研究的是劳动争议的相关理论。首先对劳动争议本身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分析了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的特点,如主体间的不平等性、程序的简便性等;再次,介绍了劳动争议的两种分类标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并对两种标准进行了比较;最后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总结,我国现行处理机制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方式。第二章主要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进行研究。我国现行处理机制自1987年恢复以来,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现有模式显现了许多弊端,如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监督、劳动仲裁权威弱化、不符合程序效益原则、限制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等。这些弊端的出现说明现有模式已不适应现今劳动争议现状,亟待改革。第三章研究的是构建劳动争议分类处理机制的理论基础。论述我国构建分类处理机制的价值取向,并结合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对两种分类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权益争议和利益争议这一标准更为适合我国国情,应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第四章论述的是我国劳动争议分类处理机制的初步构建。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标准为基础,分别设置相应的处理模式。权利争议采取“或裁或审”模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利益争议则以仲裁为模式。最后,设置相关配套制度,来保证新机制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