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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本。基于国家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资本的运营除了要实现财产的增值保值,同时肩负着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责。因此,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本运营方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难题,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行政干预过度、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等问题的困扰。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国有资本的信托运营模式,并对信托制度在适用于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期望可以借助以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实现对国有资本安全性与效率性的双重保障,使国有资本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本文正文部分以问题导向思维为基础,按照问题的提出、分析与解决的逻辑递进关系布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有资本信托运营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在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历史发展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与公益两大类的意见,提出应当分别适用股权信托与经营信托两种不同的信托方式,最终得出引入信托制度来构建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具有必要性的结论。第二部分为国有资本信托运营的实证研究。本部分围绕国有资本信托运营的可行性进行展开,分别对我国当前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现状与国有资本信托运营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认为我国的国有资本信托运营实践具有自发创新性的特点,可以从信托法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而实现国有资本信托运营的目的。第三部分为国有资本信托运营的法律要素。本部分从国有资本信托合同与国有资本信托关系主、客体三个方面对国有资本在适用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可能遇到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国有资本信托制度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初步建构。第四部分为国有资本信托受益人保障机制。由于信托制度本身存在有一定的风险隐患,为了保证国家主体受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本部分从风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出发,结合英美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与国有资本主体的特殊性,分别对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义务与受益人权利进行了设计,以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免受信托内部风险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