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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某一种事实的判断,以其内容的专门性和结论形成的科学性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鉴定意见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其本质是一种判断性意见。因而必须进行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明力。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着规则不完善、形式化等问题。质证过程缺乏实质性。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补强当事人质证的能力。同时使法官更易于认定证据,弥补制度缺陷。这也是解决质证困境的有效方法。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专家参与庭审是很必要的,确立专家辅助人质证程序也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专家辅助人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辨明鉴定意见,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作中都存在很多缺陷。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化,对于其性质地位、诉讼职责、意见效力都没有界定。在司法实际中,专家辅助人多参与到医疗、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之中。可见,专家辅助人的引入是诉讼实践的需求,可以应用于具体的审判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专家辅助人在立法和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其在质证中的地位不明确、专家资格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立场的偏向性、质证规则不完善、专业意见的采信标准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不明等等。两大法系国家都有对“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序的规定。包括大陆法系的“鉴定意见”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言”制度。两大法系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大陆法系强调法官职权和诉讼效率,易导致法官专断,影响质证效果。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正当,对抗性较强,容易陷入科学大战。两大法系国家都处在不断改革和创新中,互相吸收和借鉴,呈现出了更多的共性。我国质证制度改革要保留原有的职权主义背景,要吸收“专家证人”制度的精华,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质证程序。通过研究当前的质证实践,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参与作为健全质证程序的重要因素,提出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序的初步设想。主要是以下四方面,首先是确立专家辅助人质证中的地位。其次是构建专家辅助人的庭审质证模式。再次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最后是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的质证责任。不断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在实际运作中有效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