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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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犯罪的手法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在发生之后,会在犯罪地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并且给当地民众造成心理恐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尤为突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的放大效应,因此也对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本罪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难以预估的犯罪方式的确起到了惩治作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得到了广泛适用,甚至一些不应被纳入本罪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本罪,造成了社会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情况,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要更准确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还应结合现行刑法理论存在的争议和司法认定中出现的问题来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概述。从本罪的立法沿革、概念和性质、犯罪构成着手分析,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条例进行了梳理,明确本罪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其次,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本罪中的“公共安全”与“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本文进一步的区分、认识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厘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确定本罪存在未遂、中止这两个本罪停止形态;并对本罪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对比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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