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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机制是一项伴随着私募股权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企业价值评估双向调整制度。综合运用案例、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明确私募股权中高倍溢价投资与估值调整补偿请求权之间所形成的互补关系以及该机制本身所具备的多重积极功效共同构建起其存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基础。在实务应用和司法裁判中,该机制的法律属性对其识别和法律适用选择产生着直接影响。现行相关研究分别针对该机制的权利属性、合同属性以及是否构成期权这三方面问题存在分歧,这种争议状态直接引发了其实务应用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通过分析发现,当前估值调整机制法律属性相关研究中存在着对该机制与投融资协议之间关系的认识混乱和对合同效力附条件与射幸属性之间关系的区分误区两方面问题。在此基础上,首先,结合具体案例中投资手段选择的多样性,明确在以股票交易为手段的投资行为中估值调整机制的权利属性为股权属性,而在以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交易为手段的投资行为中该机制的权利属性为夹层融资属性;其次,对于估值调整机制的合同属性问题,通过具体分析其独立性、效力、标的内容和理论基础,论证该机制作为投融资协议中具备相对独立性的组成内容,属于附条件条款;最后,对于估值调整机制是否构成期权的问题,通过辨析两者在独立性、履行内容确定性、风险代价范围和博弈模式上所存在的诸多差异,明确该机制不能简单等同于期权。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融资协议组成内容中区别于期权且具备股权或夹层融资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附条件条款,这对于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司法实务具备积极的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