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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外部整体环境非常不利于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逐渐抬头。为此,必须探索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新路径。我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探索中,坚持“一带一路”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多边、区域性贸易谈判以扩大国际市场,在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大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区),从而打造改革开放新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1个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行,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和国内投资,国际经贸往来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只有很好地解决这些纠纷,才能保障自由贸易区的健康发展,而解决这类纠纷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仲裁。通过仲裁解决这类纠纷的实效取决于仲裁程序本身能否顺利进行及仲裁终局裁决能否实际执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实际执行,离不开先进的临时措施。然而,我国现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设置的临时措施较为落后,已远远不能满足解决我国自由贸易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现实需要。为此,许多自由贸易区在实践中纷纷对临时措施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仲裁临时措施制度进行理论检视,分析其存在问题,发现其与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临时措施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话语权和制定权,进而促进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健康发展。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仲裁临时措施基本原理解析。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大意义,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商业贸易争议纠纷,这些争议纠纷往往专业性强且更为复杂,而这些争议纠纷的顺利解决需要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终局裁决的实际执行,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制度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我国自由贸易区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保证仲裁规则在解决自由贸易区民商事争议纠纷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以适应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在实践中,已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贸易机构重新修订其仲裁规则或制定新的仲裁规则,对临时措施的种类、发布主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则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临时措施制度在种类、发布者以及执行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为后文讨论对我国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材料。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有适应新要求的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出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对此缺乏体系化规定。对这些不足之处的完善,可使临时措施在处理自由贸易区的争议纠纷时发挥更大的作用,亦可对其他尚未制定临时措施制度的自由贸易区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