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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是指五类罪犯因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一类特殊人群。其范围包括:管制、缓刑、暂于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因为犯罪而缺失了部分社会权利,使矫正对象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在接受强制性监管的同时,还要面对住房、工作、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压力。减缓和摆脱压力仅仅依靠矫正对象自身能力是无法达到的。对他们而言,修复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关系网,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救赎。本研究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问题的研究,是关于社区矫正的个案研究。再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指对在早期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中未取得社会成员资格的人,通过强制或补偿教育的方式进行再教化的过程。目的是改变这些人已形成的那种反文化的人格,使他们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罪犯的再社会化,就是使罪犯改掉恶习、修复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马克思认为,罪犯在侵害他人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使他脱离社会规范、文化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他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因此,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就是能够完成再社会化。现代行刑领域的做法是,将心理矫正、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的培养等方面紧密结合,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本研究在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效果中发现,当前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会排斥、社会资本匮乏、社会支持不足,难以融入社会。因此,本研究以这几个问题入手,进一步深入社区,研究推进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本研究以吉林省长春市第一个社区矫正试点——长春市D区为研究对象,重点选取了D区的一个街道、两个社区,通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过程中最突出、最主要的矛盾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排斥。社会排斥一定程度上隔断了矫正对象的某些社会关系,阻隔了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排斥导致贫困、劳动力市场排斥、服务排斥和社会关系排斥。矫正对象的社会反排斥使他们内心孤僻,行为孤单,不良情绪无处发泄,在得不到理解和支持的时候,易走向极端,存在对社会不满甚至是反抗现有体制冲动。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优势在于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实现刑罚的惩罚性手段与教育性目的相统一。矫正对象在社区、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就有可能回归社会主流价值体系,既节省行刑成本,又实现了再社会化,一举两得。但是,这种理想化的目标能否实现?矫正对象毕竟是罪犯,公众及社区居民能否接受这种方式,能否接受矫正对象?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这些疑问有待研究者的调查和研究。我国的行刑制度在国际化的影响下,从重刑主义逐渐向轻型主义过渡,从惩罚性、报应性理念向人性化、恢复性转变。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在我国试行,已经走过了十年。可以肯定地说,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推广,尤其是随着2013年国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政策出台,意味着社区矫正将进入一个全面推进的时期。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矫正法》,相对于监禁刑,社区矫正还只是一种非监禁刑罚的辅助执行方式,意味着罪犯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社区“服刑”。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纠正错误的理念和行为,重新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面临重重困境,出狱之后种种问题接踵而来。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社会排斥。如果社会排斥矫正对象,矫正对象也会排斥社会。怎样克服社会排斥是理论界亟需研究的课题。社会排斥引起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社会支持网断裂和社会资本匮乏等问题。从实际结果来看,非社会融入就是社会排斥。克服社会排斥需要从非正式支持入手,目前官方的正式支持已经作出了积极努力,如建立正式的专门机构,组织了大量的志愿者参与矫正过程,但矫正对象主观上被支持的感受并不明显,矫正对象内心的被排斥感和现实的排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如何通过非正式支持增加对矫正对象的理解、包容和支持,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关键。社区矫正是一场社会参与的刑罚。社区矫正既不是矫正对象一个人的独角戏,也不是司法部门的大包大揽,而是由矫正对象与其家人、邻居、朋友、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加的运动会。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了建构矫正对象社会关系网的途径:一是从宏观的设计上,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资本,减少社会排斥,增进社会融入,建立非正式社会支持;二是从微观的实际做法上,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中查找可能突破的途径和办法。吉林省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社区建设也尚未成熟,缺乏丰富的社区矫正经验,还没有形成适合本地区的特色模式。但是,吉林省的地域文化和风土人情为社区矫正积淀了有益的社会基础,东北人讲情义、重关系的社会习惯,宽容、豪爽、大气的性情,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提供了紧密的情感纽带,较为宽厚的社会包容和普遍接纳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