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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原本是刑事实体法领域的概念,主要表现为慎用生命刑、降低自由刑适用比例以及加大罚金刑与社区矫正的适用等发展趋势。作扩张理解,刑罚轻缓化同样对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在强制措施中)的主要标志是强调对逮捕措施的慎用,使逮捕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加以替代。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的总称,强制性明显低于羁押。当今世界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发展呈现出"权利化"、"轻缓化"、"司法化"的发展趋势,"轻缓化"是"权利化"和"司法化"的外在表现和必然结果。研究刑罚轻缓化语境下的羁押替代性措施,包括理解羁押替代性措施为实现刑罚轻缓化目标而应发挥的作用,以及羁押替代性措施本身朝着轻缓化发展的趋势两个方面。为了使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朝向刑罚轻缓化的方向更好地发展,首先,在司法理念上,应当以人权保障思想、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导。其次,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应当改变现有司法工作呈现出的"行政化"、"封闭化"的工作特点,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适用,以及使用何种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力。再次,在诉讼权利的保护上,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赋予被追诉人以完备的诉讼防御权与司法救济权。最后,在具体的制度完善上,应当对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和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实际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通过对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权利化"与"轻缓化"的改造,最终将全面推进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