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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发展,信托的应用也更为广泛,股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模式,是信托制度在股权领域的一种延伸,在公司实务中比较常见,其自身具有巨大的潜在优势。然而,由于我国的股权信托制度起步较晚,在股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逻辑性也不够周延。目前主要集中在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做比较等方面,尚未从更深的角度挖掘出最为适合我国现状的股权信托发展模式。另外,实践中关于股权信托方面的纠纷较少,以至于相关的经验积累也比较欠缺,从而导致了股权信托纠纷很难得到妥善和有效的解决。一旦发生股权信托纠纷,很难形成权威并且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这也表明了研究股权信托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信托领域的纠纷,促进信托业繁荣、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股权信托制度的成立也催生了“隐名投资”这一概念,研究股权信托制度往往涉及到对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制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更好的规范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本文以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为线索,从信托协议的效力、信托终止及股权变更等角度,对我国股权信托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达到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实践总结经验,并对理论研究提供素材的目的。本案的研究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信托纠纷案的具体案情,并且提出了三个焦点问题,分别是股权信托协议的效力、股权信托是否终止以及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第二部分从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等角度分析了合同的效力,着重围绕违反部门规章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展开分析,之后提出笔者关于本案股权信托协议是否有效的观点。第三部分讨论了股权信托协议的终止问题,主要从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法律效力等角度进行阐述,然后探讨了本案股权信托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