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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而西方国家已经步入后现代社会。在当今社会剧烈变迁的大背景之下,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情况之下,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调整,需要重塑新型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核心在于探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文分析与行政权力运行密切相关的行政参与权问题,从宏观的视角研究现代行政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公共治理模式以及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法律关系、实现方式、价值原则以及意义所在。促使本文将研究焦点定位在行政参与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日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行政参与实践。行政机关回应公民参与需求与维系自身权威之间的矛盾,客观上构成了公民参与的障碍,由此引发了对参与权理论和制度予以研究的迫切需求。无论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还是现代行政法学,都将行政主体作为研究的重心和基点。但是,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行政法律关系都不可能仅由行政主体一方形成和支撑,而必须要有相对一方即相对人的介入。这样,公众作为相对方的行政法主体,应否具有参与权,又如何行使参与权,就成为行政法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当代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已经为行政参与权的研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基础。从公共权力的发展演变,以及宪政理论的不断丰满,再到我国公民法律文化的不断丰富,这些都可成为研究我国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当今公共治理模式的推进是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超越。行政参与伴随着公共治理的发展,体现出了政府角色的转换。行政参与权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公法制度的重塑,对公法制度结构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是从行政参与权的法理基础和公共治理理论基础分析入手,探讨行政参与法律关系和行政参与权的实现方式,系统阐述行政参与权的法律价值和实现原则,在对实现因素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参与权的相关对策。本文关于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分析,即是研究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迁中体现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即由从属与被动走向积极,这种演变背后透视出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以及公民权变迁的深层原因。而关于行政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政治学理论、人民主权的宪法学理论,以及行政民主化的行政学理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公共治理模式也带来了行政参与权的发展变化。笔者在文中对行政参与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实现方式作出了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行政参与权利是政治权利,因而行政参与和政治参与具有内在关联性;行政参与权利是公法权利,因而其保障和实现都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公法特色;行政参与权也是程序性权利,其实现依赖于行政程序法制的健全。目前行政参与权的主体以多种形态存在,并且不同种类的主体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实现方式行使参与权利。如此,行政参与权的类型也存在种种差别,包括个体参与权与组织参与权;直接性参与权与间接性参与权;必要性参与权与选择性参与权。同时,权利的实现方式也存在各种差别,并且其实现方式的选择关系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重构。对一项理论的分析和研究,离不开目的、理论基础、内容形式的阐述,同时,也必须对价值和原则层面进行深度探讨。本文对行政参与权的价值意义与实现原则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相对人行政参与的合法、理性与和谐的价值,探讨了行政参与权对于公法制度重构的意义。在行政参与权的实现中,提出需坚持权利保障原则、有序原则、公开原则以及诚信原则。本文在解决问题的取向方面,分析了影响行政参与权实现的相关因素,包括我国行政参与权相关的法治现状,以及行政参与权发展的新的趋势,并且在这种背景之下的立法缺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主体完善,制度设计完善以及司法救济完善这三个维度展开论述。在主体完善方面,应对行政参与权的主体进行拓展,积极完善行政自治组织,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保障我国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主体资格,发展我国的利益关系人制度和公益代表人制度;在制度保障层面,通过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对我国听证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完善,从而为行政参与权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从司法救济制度完善来看,加强对行政参与权的保障。当下在我国关于行政参与权的法治现状中还存在种种不完满之处。对行政参与权的研究和关注,将给我国行政法发展以及行政管理研究以一种新的思路。通过扩大公民参与行政,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可以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的积极性,以推动我国的现代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