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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对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研究,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在归纳其差异后,本文提出了准则改进建议。通过对各种金融工具定义的比较、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现金既是金融资产又是金融工具的观点;金融工具的实质在于合同各方用来融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规避风险等为经营活动服务的一种合约;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另外,现金应作为单独的一类金融资产,借款和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作为两个单独类别的金融负债。通过对金融工具计量属性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的分析,本文对已实现和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定义进行了构建;论证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两种计量方式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处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观、权益观和混合观三种观点。认为直接计入权益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单独列报;应统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应披露有公开报价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子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以消除当前准则分别要求采用成本法、权益法以及公允价值法核算对外投资时,持股比例越高,而披露的会计信息越不相关的矛盾。最后,本文对上述研究进行了汇总,提出了改进准则的建议。并认为:伴随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应充分认识金融工具所包含的内在风险,并全面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内在的风险;准则制定机构既要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又要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