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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国防军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总体框架,大体构建起国防行政立法和军事立法两个部分各自调整不同范围事项的总体布局,并总体上划分了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使得我国的国防军事建设有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领导和管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防”与“军事”,军事权与行政权等概念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含义和区别,系统地对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内涵、价值、程序、原则等进行理论研究,国防军事立法体制主要是关于国防军事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即国防军事立法权由谁行使、在什么范围内行使等等,而国防军事立法的价值因其法律内容和目的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了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国防军事立法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而关于军队参与其他国家事务管理方面,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有限性两个原则。文章梳理了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框架,对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初步建立、曲折发展、恢复发展、不断完善)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各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国防军事立法体制进行了文本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的具体特征,即“一元、两分支、多层级”。同时分析了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目前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包括了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问题、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范围及合宪性争议问题、国防军事立法中存在的对法律保留原则违反的问题、国防军事法律规范体系不协调的问题以及国防军事立法监督缺失的问题等等。文章对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中存在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完善想法和建议,通过修改《宪法》《立法法》《国防法》等国防军事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国防军事立法监督制度,并建立完善国防军事立法的立法程序,强化国防行政立法,规范军事立法,以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防军事立法体制发展完善的步伐,使得国防军事建设能够逐步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